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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东门**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无为市**镇“**广场”向“**超市”方向行驶,行驶至无为市**镇东二环路段处,被无为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摩托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情况、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u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香香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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