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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84********,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某某,现住宝某某*镇*庄*号。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时55分,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镇*村驶出,沿宝某某*乡道行驶至*村口西100米处时,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30mg/100ml,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26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经过及抽血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辉

书记员:李  洋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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