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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9********,汉族,群众,个体,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街***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5时40分许,程某某醉酒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山路路口西侧处时,与停在此处等信号灯的高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从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5.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耀海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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