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9********,汉族,群众,个体,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街***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5时40分许,程某某醉酒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山路路口西侧处时,与停在此处等信号灯的高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从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5.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耀海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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