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1岁,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9********,小学,群众,务农,户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庄**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轿车行驶至定陶区**路**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报告;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避交警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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