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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煤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住山西省阳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阳城县北留镇贾庄村出发由北留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行驶至晋城环城高速公路24km+400m处时,与晋城西收费站安全岛岛头相撞,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一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锋

检察官助理:程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76350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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