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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程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4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途径高速,在昆明市五华区昆武辅道和王筇路交叉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到现场后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景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51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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