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镇**村**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环北新城下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霞
2020年6月3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查获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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