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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街,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办事处**小区,2020年9月8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3日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冀F8****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阳县城冯路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程某某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9.3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程某某住高阳县**办事处**小区,联系电话:13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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