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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53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临海市**镇**路**号,现暂住在临海市**街道**村**号**楼。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9****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路名鼎KTV驶往临海市**街道**村暂住处,1时21分许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临海大道与下桥路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当场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过车记录、行车轨迹示意图、前科劣迹查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卢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电话:1785706****。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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