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26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841985********,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系浙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住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Y9****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从本市**路**大酒店地面停车场出发,途经天城路、艮山西路、秋石高架路、复兴路立交、复兴路等。同日凌晨0时20分许,当其驾车沿复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上城区复兴路68号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文 星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卷外光盘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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