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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01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鄂S*****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广水市**办事处至广水市**乡,行至广水市**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安6000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结果为107mg/100mL。随即,执勤民警陪同程某某至广水市中医院抽取血液,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程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程某某平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及刑事照相图片;4.视频资料:光盘一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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