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其他原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交通管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4月6日)。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11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鄂A****6白色炫威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青山区**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临江大道(建设十路至建设十一路)路段时,被青山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程某某进行检测,当场结果为143mg/100ml,随后将其送到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接受进一步调查。后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程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8.57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证人唐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红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广水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87287****。
2.案卷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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