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1年10月10日被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县辰阳镇老城菜市场一饭店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本县东风西路自东往西行驶,途径龙腾雅苑门口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经认定,程某某负责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6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交通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10月10日被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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