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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路**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10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路**号出租屋内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机动车类无牌两轮燃油车经福玉路、清昌大道,行驶至福清市**道**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两轮燃油车;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核查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柱

检察官助理:林静

2020年5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路**号,联系电话:1885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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