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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闽侯县荆溪镇凤翔小区出发,途经闽侯县荆溪大道消防大队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程某某的酒精含量值为199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闽侯县医院血样抽取。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值为231.07mg/100ml,属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品雪

助理检察员:张海燕

2020年7月17日

附注:

(一)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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