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乌丹镇兴阳热力公司门前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出事地点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驶来的陈某某驾驶的蒙D9****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5.9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使,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占 学
助理检察员:张晓波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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