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A****3)在西安市高陵区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执勤民警带至高陵区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醇浓度为209.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证人于某某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判处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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