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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6********,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再次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峰光牌二轮摩托车,沿汤原县**镇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汤原县国税局门前处时,与前方左转弯张某某驾驶的黑D****5号奔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酒精含量检测: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2.6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汤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贰份,佳木斯宏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臣

检察官助理:钱  虹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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