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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219********11,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永和乡***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县柏庄镇新兴市场**号。 2020年0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林州市公安局取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日凌晨,在河南省林州市石板岩镇***附近路段,被告人程某某在驾驶证超分、扣留等情况下,醉酒驾驶豫E*****小轿车撞到路边的石头,经林州市公安局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认罪认罚。被告人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旗

    2020年10月13

附:

    1、被告人现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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