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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8********,汉族,大学专科,务工。出生地监利县**镇,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住监利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粤T****5五菱宏光牌小型面包车,从监利县**乡出发,返回监利县**镇**号。同日20时47分许,程某某驾车行驶至**乡**加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程某某带至监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T****5小型面包车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元鉴[2020]毒鉴字第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詹烁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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