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受贿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51975********,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庆市萨尔图区**局干事,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任大庆市萨尔图区**局干事期间,利用其负责大庆市萨尔图区**评审推荐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大庆市萨尔图区**所赵某某不符合**晋升条件的情况下,收受赵某某1.2万元人民币,答应帮助赵某某谋求晋升**。后因无法帮助赵某某晋升**,程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赵某某获得**。

2. 2016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任大庆市萨尔图区**局干事期间,利用其负责大庆市萨尔图区**评审推荐的职务便利,帮助大庆市萨尔图区**街道**社区**所齐某某谋求晋升**。在程某某的帮助下,齐某某获得**。2017年4月,齐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程某某2万元人民币。

3. 2016年10月,被告人程某某任大庆市萨尔图区**局干事期间,利用其负责大庆市萨尔图区**评审推荐的职务便利,收受大庆市萨尔图区**站张某某3万元人民币,帮助张某某谋求晋升**。在程某某的帮助下,张某某获得**。

4. 2017年6月,被告人程某某任大庆市萨尔图区**干事期间,利用其负责大庆市萨尔图区**评审推荐的职务便利,收受大庆市萨尔图区牛某某3.5万元人民币,帮助牛某某谋求晋升**。在程某某的帮助下,牛某某获得**。

5. 2017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任大庆市萨尔图区**局干事期间,利用其负责大庆市萨尔图区**评审推荐的职务便利,收受大庆市萨尔图区**站闫某某2万元人民币,帮助闫某某谋求晋升**。在程某某的帮助下,闫某某获得**。

6. 2018年10月,被告人程某某任大庆市萨尔图区**局干事期间,利用其负责大庆市萨尔图区**评审推荐的职务便利,收受大庆市萨尔图区**局邓某某3万元人民币,帮助邓某某谋求晋升**。在程某某的帮助下,邓某某获得**。

7. 2014年9月,被告人程某某任大庆市萨尔图区**局干事期间,利用其负责大庆市萨尔图区**评审推荐的职务便利,帮助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心郑某某谋求晋升**,在程某某的帮助下,郑某某获得**,为表示感谢,郑某某送给程某某一条香烟。2019年11月,程某某利用其中**评审推荐的职务便利,在明知郑某某不符合**晋升条件的情况下,收受郑某某2万元人民币,帮助郑某某谋求晋升**。郑某某因专业不符未通过评审获得**。程某某在知道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的情况下,返还郑某某2万元人民币。

2020年6月4日,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通知程某某到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次日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对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22日,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在孙某某(程某某妻子)处扣押涉案款项人民币14.7万元。2020年6月22日,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在郑某某处扣押涉案款项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采取留置措施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涉案款物登记表、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大庆市萨尔图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工作说明、银行卡流水记录、银行汇款业务凭单、任职资格证书等;

2.证人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闫某某、郑某某、牛某某、邓某某、于某某、涂某某等证实;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莹

检察官:李明明

                                             2020年7月31日

附:1. 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十份;

5. 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扣押涉案款物登记表各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