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70********,汉族,本科文化,原商丘市**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现住址商丘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违法,于2019年4月17日被长葛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后经批准延长留置期限至同年9月15日。因涉嫌受贿,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长葛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商丘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程某某结识其“干爹”吴某某(另案处理),请吴某某帮忙协调**农村信用社向**公司拨付工程款,并承诺事后给予吴某某、程某某好处费。后吴某某利用担任**职务上的便利,和程某某多次一起邀请相关人员吃饭,协调向**公司拨付工程款。2016年2月5日,**农村信用社向**公司拨付工程款4575万元,当日,张某某为感谢吴某某和程某某的帮助,给程某某指定账户转账410万元,2月7日,张某某又给程某某现金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崇英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