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街道**社区**组,住威宁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0月31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向被害人罗某某谎称承包到“田坝光伏站—田坝变新建35KV线路”工程,经程某某与罗某某协商,程某某将该“工程”转包给罗某某,双方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罗某某支付给程某某工程保证金20000元。签字合同的当日和次日,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20000元给程某某。之后,罗某某无法联系到程某某。2019年8月5日,罗某某向威宁县公安局报案。2019年10月30日,威宁县公安局六桥派出所民警在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中路建设银行将程某某抓获。2019年11月11日,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罗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罗某某对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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