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8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广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火燊,广东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到5月初,被害人冯某某、余某某通过孩子的补习老师程某乙认识了广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程某甲,因冯某某的两个孩子分别参加北京**学院戏文系和上海**学院戏文系的面试落榜,程某甲就虚构自己能通过送钱给高校领导等非正常方法帮助被害人孩子入读想入读的高校的事实诱骗冯某某、余某某签订培训咨询服务合同,冯某某、余某某信以为真,分别于同年5月14日和5月15日与程某甲签订了三份培训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广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冯某某、余某某孩子提供艺术考试术科及文化课高考前培训,确保冯某某的两个孩子2019年分别被北京**学院本校-文学系专业、上海**学院本校-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后正常招生入读和余某某孩子**学院-服装设计专业录取后能正常入读,合同签订当天和次日程某甲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收取了冯某某的人民币350000元和余某某的人民币60000元。同年7月3日,程某甲以**学院学位太紧张为由再收取余某某的人民币40000元。程某甲收到冯某某、余某某的款项后将大部份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还网络平台借款、转款给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花去,没有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没有将款项用于被害人孩子培训,还一直向冯某某、余某某谎称亲自去学校找校方领导,能做到以合同上写的学校及专业读等。同年8月20日,程某甲告知余某某不能帮其孩子入读**学院。同月30日,程某甲告知冯某某其两个孩子均不成功被录取。冯某某、余某某要求程某甲退款,程某甲以各种理由推搪。同年9月17日,余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7日,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退回人民币20000元到余某某丈夫的微信账户,后程某甲及其家属分多次陆续退还给余某某共人民币65000元,至今尚有人民币15000元未退还。
2019年12月24日,民警约被告人程某甲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车陂派出所,次日14时许,民警到该派出所将程某甲抓获。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程某甲家属退还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50000元,并承诺剩余250000元待程某甲被释放后两年内分七次归还,冯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自愿谅解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程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及其家属退还被害人部份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2张
3.被害人余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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