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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以其子程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武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并实际负责。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口区融侨锦江8栋2单元1201室等地,虚构武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和外墙脚手架施工工程的事实,使用武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或者冒用湖北**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利用伪造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军运会工程协议等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诱使18名被害人与其本人或者武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某某(另处)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或者脚手架施工工程协议,以收取工程定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9万元,案发前已退还人民币73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周某某的事实,诱使被害人周某某与其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工程定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龚某某的事实,指使林某某和被害人龚某某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龚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9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邓某某、严某某的事实,指使林某某和被害人严某某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严某某工程保证金、材料定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4)2018年9月3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彭某某的事实,指使林某某和被害人彭某某的合作伙伴余某某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工程定金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程某某退还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0万元。

(5)2018年9月3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李某甲的事实,指使林某某和被害人李某甲的公司员工宋某某等人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6)2018年9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陈某某的事实,指使林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程某某退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万元。

(7)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事实,指使林某某和被害人谢某某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程某某退还被害人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8)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张某甲的事实,指使林某某和被害人张某甲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甲材料款定金人民币20万元。

(9)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张某乙的事实,指使林某某和被害人张某乙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10)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黄某某的事实,指使林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程某某退还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万元。

(11)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程某某将其于同年9月21日和李某乙签订的虚假的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转让给被害人胡某某,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冒用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名义,利用伪造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虚假的军运会外墙立面整治工程协议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将上述工程协议转让给被害人胡某某,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工程转让金人民币90万元。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胡某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12)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冒用湖北**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的“湖北**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费某某的事实,和被害人费某某签订军运会保障线路立面整治综合提升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费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13)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易某某的事实,和被害人易某某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易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程某某退还被害人易某某人民币3万元。

(14)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涂料脚手架施工工程分包给被害人桂某某的事实,和被害人桂某某签订军运会外墙脚手架施工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桂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15)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程某某虚构可以将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钱某某的事实,和被害人钱某某签订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协议,骗取被害人钱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因和他人发生纠纷在公安机关解决,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宗关派出所接线索后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公安机关接处警平台记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和湖北**劳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材料、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和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军运会城市亮化工程施工协议、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和湖北**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军运会外墙立面整治工程协议、浙江**建设集团湖北分公司和武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军运会外墙亮化工程和脚手架施工工程协议、武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害人之间签订的军运会工程协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借支单、收据、收条、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资料等书证;2.证人程某甲、任某某、闻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龚某某、邓某某、严某某、彭某某、李某甲、陈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胡某某、费某某、易某某、桂某某、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汝明

检察官助理:朱小玲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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