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岑溪市**镇**村**社**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岑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烧其屋边杂草时,火苗蔓延至茶籽盎山场山坎边的荒草引发森林火灾。失火后,程某某和程某乙一起使用水桶装水抬上山进行救火,因火势太大未能扑灭,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该火灾现场位于三堡镇振大村茶籽盎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5.17公顷(折合677.55亩),过火有林地面积30.46公顷(折合456.9亩),过火树种为马尾松、湿地松、其他软阔、巨尾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烧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30.46公顷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联系电话:1777746****。
2.刑事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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