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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64********,瑶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钟山县**街**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与妻子陶某某、弟媳董某某、聂某某等四人一同前往**扫墓,到达墓地后,程某某用其携带的打火机在坟头处点燃了祭拜的香和蜡烛,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广西**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该火灾火烧迹地总面积为78.352(1175.28亩)公顷,过火有林面积为35.1759公顷(527.6385亩),过火有林面积树种为杉木和马尾松。2020年4月15日火灾发生后,程某某主动报警并于2020年5月19日接到民警电话后到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某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火烧迹地总面积为78.352(1175.28亩)公顷,过火有林面积为35.1759公顷(527.6385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程某某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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