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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失火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54********,汉族,初中文化,系上犹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组,现住地赣州市上犹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2019年11月24日下午三点左右在上犹县殡仪馆院内打扫卫生时,将地面爆竹纸屑、纸钱纸屑等垃圾清理成堆,然后用打火机点燃焚烧清扫出来的爆竹纸屑,其中残留的爆竹被点燃,爆竹飞溅引燃山脚杂草,然后引发森林火灾。经上犹县林业局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78.3公顷,其中有林地72.6公顷,疏林地4.5公顷,无林地1.2公顷。本次森林火灾造成林木经济损失75.39万元,山场植被恢复造林及抚育费用需113.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证人证言;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过失引发山火,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现住上犹县******,联系方式:15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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