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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失火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住西峡县******卫生院附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1时,被告人程某某在西峡县**镇**村**组**沟上坟并燃放鞭炮致使程某某、盛某某的自留山着火。至2019年3月18日下午山火完全扑灭。经勘验:森林火灾现场过火总面积为35018平方米。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栎类。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程某某自动到西峡县森林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石某某、金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森林火灾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  祎

检察官助理:胡  佳

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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