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大族广场二层蘭芳圜店,不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华路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将民警王某某、辅警周某某手部咬伤,经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程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方式1761313****、1593768****,保证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361131****;
2.案卷5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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