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房产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和余某某、程某某等人到黄山市屯溪区**路**号**栋**室张某某、吴某某夫妇家中讨要中介费,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某、吴某某要求程某某等人离开,但对方不肯离开,后吴某某报警。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民警姚某某带领周某某到现场处警。
处警过程中,民警姚某某多次要求程某某等人离开张某某、吴某某夫妇家里,但程某某等人拒不听从民警的要求,程某某还上前用手将民警姚某某的执法记录仪向下一拍,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民警姚某某捡起执法记录仪继续拍摄,并警告程某某不要阻碍其执行职务,程某某辱骂民警,民警姚某某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要将程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程某某拒绝配合并反抗、用手挥舞,在该过程中将民警姚某某的右脸、右耳、脖子处抓伤。后民警姚某某呼叫增援,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程某某传唤至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人民警察证、照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佳俊
检察官助理:凌观桦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街**号。
2.公安卷一册(内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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