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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广场**小区**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刘佳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案件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1时许,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广场**小区部分居民因物管车库收费问题与物管方发生纠纷,其中部分居民采取过激行为用车辆或利用身体堵在车库门口,影响了另一部分居民车辆的正常出行,引发大量群众围观。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民警杨某甲带领谢某某、张某某等到现场处置。在对采取过激行为围堵其他车辆的违法人员黄某某(被告人程某某的丈夫)进行带离的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上前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民警杨某甲等对被告人程某某制止无效后,将其带上警车准备带回双福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程某某用脚踢打民警杨某甲,在民警杨某甲驾驶警车欲离开时,从后排座位起身用双手掐住民警杨某甲的右手手臂,造成杨某甲右手上臂大面积淤青。经鉴定,民警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带至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人民警察证、门诊诊断证明、出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杨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损伤程度鉴定书;

5.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巽

检察官助理 李丽霞

2020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街**

号,电话1590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九十四页,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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