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曹县**庄**村**庄**号,租房居住于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22时40分,莱州市公安局接卢某某报警,称其朋友孙某甲驾驶出租车载乘客至**街附近时被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乘客无故殴打。接警后,莱州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民警孙某乙带领辅警姜某某、张某某着警服驾驶鲁*****警号牌警车到达现场。经现场调查,发现是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故殴打孙某甲。民警在向被告人程某某调查了解情况时,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当场辱骂民警,并用手抓住民警孙某乙的裆部。民警在对其控制时,被告人程某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孙某乙手部等处受伤。后民警强制将程某某传唤回所,在永安派出所办案区候问室内,被告人程某某打砸候问室玻璃,再次辱骂民警,民警孙某乙上前制止时,程某某掐孙某乙脖子并朝孙某乙头部打了一拳。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孙学敏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乙的自述材料及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评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_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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