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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32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曾因容留卖淫,2013年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永清派出所治安拘留五日,又因容留卖淫于2019 年 10月17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永清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街**家容留、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在家中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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