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5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青岛市市南区龙口路**号**单元503户,个体。2018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停靠在青岛市市南区***码头的船上,容留金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公司**楼****户其办公室内,容留金某某、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8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停靠在青岛市市南区***码头的船上,容留潘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18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停靠在青岛市市南区***码头的船上,容留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以上,被告人程某某共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4次7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潘某某、金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伟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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