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78********,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无业,户籍地址为靖安县**镇**村**组**号,现住靖安县**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靖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2013年7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靖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罚款2000元;2014年6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靖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2014年6月1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4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靖安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4月2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在其位于靖安县**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徐某某和帅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其位于靖安县**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帅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在其位于靖安县**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徐某某和邓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9月8日到靖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帅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提供住所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易华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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