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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55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出生日期: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1********,汉族,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街**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乡**街**号,无业。2010年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刑,2019年9月因赌博被新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因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区14号。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租住在南昌市新建区**新村******单元**室,多次允许胡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胡某某在自己房间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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