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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街坊**,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号。被告人程某某2008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6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6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一年三个月; 2017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9年12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2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3月因吸毒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因吸毒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村**号一楼其暂住地房间内,采用自制冰壶、 锡纸烫吸的方式,容留姜某某、余某某、朱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嵩

检察官助理:宋娴

2020年9月8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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