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罪犯程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村**湾**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6月18日因吸毒被广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20年7月27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对程某某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程某某收监执行拘役二个月的原判。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24日被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罪犯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罪犯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罪犯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一天晚上,在广水市**新政府对面一座山上,程某某容留蔡某某在其白色**越野车(车牌号:鄂A*****)上吸食冰毒;2020年6月2日晚20时许,在**县看守所斜对面一座山上,程某某容留蔡某某、明某某在其白色**越野车(车牌号:鄂A*****)上吸食冰毒;2020年6月9日晚20时许,在**县**路**城附近**山庄旁一小路边空地上,程某某容留蔡某某、明某某在其白色**越野车(车牌号:鄂A*****)上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车辆照片、程某某车辆信息查询、手机微信转账截图、程某某和余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到案说明、工作说明两份、程某某户籍信息、程某某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明某某的证言;3.明某某辨认笔录;4.蔡某某指认照片;5.罪犯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公安机关补充的证人蔡某某和明某某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犯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 2020年7月27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拘役二个月的原判,尚有余刑未执行完毕。现罪犯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合并执行刑罚。建议判处罪犯程某某七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洪涛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罪犯程某某现被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壹佰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