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社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其**社区家中容留程某乙吸食毒品;
2、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其**社区家中容留程某乙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
2.证人程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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