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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室,住重庆市万州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室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内容留冯某某、周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冯某某、龚某某、高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周某某、龚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周某某、冯某某、高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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