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中午,何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与匡某某一起到被告人程某某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被告人程某某与何某某、匡某某三人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18日下午,何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程某某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被告人程某某与何某某二人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9月20日上午,何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程某某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被告人程某某与何某某二人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9月22日下午,匡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程某某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被告人程某某与匡某某二人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9年9月24日上午,何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程某某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被告人程某某与何某某二人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19年9月27日晚上,何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程某某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被告人程某某与何某某二人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何某某手机内微信转账记录的提取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 、何某某、程某某等人的尿检报告等书证;2.何某某、匡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何某某、匡某某对程某某的辨认笔录、程某某对吸毒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安树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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