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组**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室其暂住处,容留周某某、“慧慧”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室其暂住处,容留周某某、“冰冰”、范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室其暂住处,容留周某某、雷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室其暂住处,容留周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范某某、雷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讯问笔录等;4. 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路高飞
2020年9月8日
附件:1. 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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