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程某某先后三次在位于赤壁市**街**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与余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与余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与余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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