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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容留吸毒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赤壁市****号。2018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程某某先后三次在位于赤壁市**街**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与余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与余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与余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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