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8********,汉族,大专文化,古田**厂工人户籍在古田县**街道******室,住古田县**街道**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寻衅滋事

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1日间,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叶某甲因感情纠纷而殴打、辱骂叶某甲,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后,程某某不思悔改仍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16日,程某某到古田县**街道**酒店**楼的**办公室内殴打叶某甲;

2.同年4月24日,程某某闯入古田县**街道******室叶某甲租住房内辱骂叶某甲;

3.同年4月25日,程某某闯入古田县**街道******室叶某甲租住房内殴打叶某甲。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叶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同年9月11日,程某某到古田县**街道****号叶某甲租住房楼下辱骂叶某甲;

5.2020年2月1日20时许,程某某酒后闯入********号叶某甲家中与叶某甲父亲叶某乙发生争执,致叶某乙手部受伤。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叶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被告人危险驾驶、妨害作证

2020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闽AW****号小车从古田县城关行驶至古田县**镇**村**庙旁停车,其下车后到被害人叶某甲家中与叶某甲等人发生争执时被古田县公安局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75mg/100ml,属醉酒驾驶。程某某在被带到大桥                                                                              派出所调查期间,其为逃避刑事追究,通过电话指使曾某某(另案处理)持空酒瓶到其停车现场伪造其停车后喝酒的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手机、酒瓶等;2.书证:户籍证明、在职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现场调解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乙、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8.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因感情纠纷多次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程某某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宗建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八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