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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日退补,同年4月28日重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202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一胡同外,酒后无故滋事。其间,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先后殴打孙某甲(男,32岁,河南省人)、张某某(男,45岁,河南省人)、孙某乙(男,28岁,河南省人)三人,造成上述三人均构成轻微伤,并持械对上述人员进行威胁。

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且持械对他人进行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2020年6月8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水果刀一把,削皮刀一把。

7. 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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