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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召县**乡**村**号。2007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小雄,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的女友邹某某在本市**镇**村**街**号门口路段与被害人杨某某、证人刘某某发生口角。邹某某打电话向程某某求助,杨某某打电话向被害人许某某求助。同日5时30分许,许某某驾驶粤S3D****轿车到达上述地点,程某某手持一把西瓜刀到达现场。邹某某按照程某某的要求离开现场后,程某某持刀将许某某、杨某某砍伤,后持西瓜刀对许某某的上述粤S3D****轿车乱砍,致该轿车受损。次日17时许,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暂定为轻伤一级,许某某受损轿车的修复价格为952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损坏的车辆,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害人许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3.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卷。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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