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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路**号(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4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9月29日假释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路过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程庄村委会门口时,为泄私愤,用石头将村委会及村卫生室办公室的窗户玻璃、LED显示屏、铝合金窗隔离栏、办公室木门、办公桌等物品砸坏。经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物品价值共计9207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已修复被毁损的财物,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8月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被告人程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随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27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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