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8号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某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楼**村**楼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月23日至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酒后无故持刀将本村村民程某丁、狄某某、程某丙、程某戊砍伤,并对妻子周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狄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程某丁、程某丙、程某戊、周某某之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丁、狄某某、程某丙、程某戊、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8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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