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因土地纠纷与本村村民冯某甲、冯某乙弟兄发生冲突,与冯某甲发生打斗,打斗中将冯某甲鼻子咬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2019年2月4日(大年三十)中午,被告人程某某闯到本村村民冯某乙家中滋事,踢倒院里的旺火,受害人报案,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对其制止,程某某不听劝阻,并且对民警杨某某推打撞头,还要对受害人冯某乙进行殴打,被在场人员拉开。
3、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因土地纠纷闯到本村村民吴某甲家中滋事,对吴某甲儿媳吴某乙殴打。
4、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冯某乙家门口看到冯某乙,上去就对冯某乙进行殴打,致冯某乙受伤住院,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芬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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